为深入学习宣贯党的二十大精神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充分发挥法治引领、合规护航作用,更好地服务公司工作大局,持续强化成德绵公司案件管理工作,公司于5月21日上午举办了路产赔付案件经验总结分享,特邀请该案件承办律师王婉玉进行分享交流。
2024年2月5日12时20分,陈某某驾驶川F5×××车辆行驶至S1万成高速成都至绵阳方向K85KM+600M处时,因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路产损坏。施救完毕后,成德绵公司外勤队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。
根据川发改价格〔2012〕811号文件核算,共计损坏路产金额14010元。陈某某在现场与成德绵公司外勤队员共同核实了损坏路产,对损坏路产项目及赔偿费金额无任何异议。然而,成德绵公司人员先后数十次联系被告,陈某某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到原告办公室处理路产案件,拒绝赔偿损失。
后成德绵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陈某某赔偿因其车辆自燃导致的路产损失,以及自2024年2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,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
成德绵公司在庭前与陈某某达成一致,双方签署调解笔录,由法院出具调解书,调解方案为陈某某支付路产损失,成德绵公司放弃其他请求。
本案证据充分,具备陈某某本人签字捺印的赔偿勘验记录、询问笔录等文件,固定了其对造成路产损失及相关赔偿金额的确认,事实清楚无争议,具备和解基础。
特别提示,在处理同类型案件纠纷时需特别注意在与当事人沟通签署文件时,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复印存档;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复印,则务必准确记录并保存其身份证号码,以确保后续如有需要可有效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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